时间:2023-06-21 16:52:38 来源:互联网
近期,在办理何某、廖某、卢某等3人不服区卫生健康局以非法行医分别作出20000元处罚系列复议案件中,三水区行政复议办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在综合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基础上,按照行政比例和过罚相当原则,分别作出变更处罚3000元、1000元、500元的复议决定。经复议后没有引发行政诉讼,实现实质性化解和案结事了,系列案件的处理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位美容师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执业,分别被处罚款20000元
何某、廖某、卢某系三水区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美容师(均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三人在该公司利用带“Laser激光”“RF”“OPT”探头美容仪器开展脱毛等美容项目,其中:何某为6名顾客提供激光脱毛服务13次、卢某为1名顾客提供激光脱毛服务1次、廖某为2名顾客提供激光脱毛服务共3次,提供1次脱毛服务提成收入10-20元,美容师月收入在3000-4000元。
另,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和许可项目为美容店(不包括医疗美容)。该公司上述使用的激光脱毛服务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第104号)规定的医疗美容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有关规定,该项服务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需要取得医师资格证。三水区卫生健康局对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执业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对三位美容师每人分别处罚20000元。
何某、廖某、卢某均不服区卫生健康局上述处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处罚,主要理由:一是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某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二是没有造成创伤和侵入性行为,不属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医疗美容的行为;三是美容师并非医生,且赚取的是职务工资没有非法收入,有关部门也未宣传过医美是什么;四是积极配合调查,没有违法收入,处罚20000元过重。
凝聚多方共识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最终决定变更罚款
对本案的处理,三水区行政复议办内部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依据该条规定,在没有确认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不能进行罚款。三水区卫生健康局在确认何某、廖某、卢某没有非法收入的情况下,仍然依据该条规定进行罚款,依据并不充分。同时,何某、廖某、卢某复议理由有合理性,作出处罚20000元存在过重,应给予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廖某、卢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13条、第59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处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3人没有违法所得收入、开展脱毛次数并不多、没有造成顾客投诉或受损害的危害结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20000元处罚接近其近半年收入,明显存在处罚过重,应该给予减轻处罚。
上述系列案是三水区在全国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查处涉及医疗美容处罚案件,为依法妥善处理,三水区行政复议办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还征询上级复议机构和两级法院对系列案件的处理建议,一致认为对何某、廖某、卢某处罚过重,建议可给予减轻处罚。
对此,三水区行政复议办协调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复议调解,区卫生健康局坚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何某、廖某、卢某作出上述处罚已是最低处罚,不同意与申请人进行调解。三水区行政复议办认为,行政处罚除具备合法性外,还需具备合理性,做到过罚相当,综合3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对3人作出减轻处罚更为合理,更符合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最终作出了变更罚款的复议决定。
今年以来,三水区行政复议办在办案中秉持“复议为民”理念,注重加强沟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依法慎重作出复议决定。特别注意通过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手段,对于行政机关不愿进行调解的,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后,及时作出变更决定,使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案结事了,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运用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方式,通过复议变更决定更好指导各镇街区属各执法部门进一步落实包容审慎执法要求,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我区高质量发展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