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9 09:58:28 来源:
近年来,佛山不断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充分重视市场主体合理诉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佛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日前,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方式,实质化解了两单环保处罚争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后疫情时期企业经营的困难。
“未批先建”被罚款,企业和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
“你们公司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分别对公司处以罚款合计22.6万元,对实际经营者处以罚款5万元。”
“我不服!”
去年,环保部门在检查期间,发现某公司涉嫌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建设项目已建成(简称“未批先建”)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简称“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随即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环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该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邓某的违法情节、整改、道歉情况等,分别对某公司处以罚款合计22.6万元,对实际经营者邓某处以罚款5万元。某公司、邓某均对处罚不服,分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某公司、邓某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主张:一、公司是配合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搬迁而重新建设行为,原环保手续齐全;二、未批先建的处罚计算基数不合理,总投资额260万元实为原项目新建时的价值,现搬迁后设备折旧后现值仅为100余万元;三、经历了疫情,公司订单大量流失,无力支付巨额罚款,希望可以免予处罚。
复议定分止争,高效调解助企纾困解难
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该案件后,本着复议为民的理念,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出发点,在认真核实证据,充分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行政处罚金额是否合法合理。
经征询环保部门、某公司及邓某的意愿,立即启动行政复议调解程序,组织双方重新对处罚数额及证据进一步核查。随后,某公司、邓某向复议机关补充提交了设备价值清单,环保部门认可了某公司、邓某在复议期间主张的设备价值,双方对于“未批先建”的处罚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考虑到经历疫情,企业经营困难等现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之规定,经调解,环保部门同意某公司、邓某分期缴纳罚款。随后,复议机关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至此,两案在复议阶段顺利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今年,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制造业当家”战略,以行政复议为小切口,切实为优化佛山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制造业当家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在办理行政处罚类复议案件中,始终坚持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能调先调、应调尽调,为行政争议双方搭建沟通桥梁,积极推动诉争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在实现教育惩戒目的的基础上,使行政处罚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消息来源|佛山市司法局新媒体工作室